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金国,男,****年**月**日出生,住开原市。 被执行人:开原市林丰满族乡新边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开原市。 法定代表人:韩英明,系该村村主任。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金国与被执行人开原市林丰满族乡新边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20)辽1282民初2255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开原市林丰满族乡新边村民委员会未履行生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金国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90000元及利息及案件受理费2050元。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采取了调查、执行措施,其过程和结果如下: 一、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开原市林丰满族乡新边村民委员会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文书; 二、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开原市林丰满族乡新边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证券基金、不动产、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本院执行法官线下查询被执行人开原市林丰满族乡新边村民委员会的房产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金融理财产品、投资性收益保险,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四、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第二次、第三次网络司法查控,反馈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开原市林丰满族乡新边村民委员会的法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六、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对申请执行人刘国丽代理人进行了电话约谈,并将案件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开原市林丰满族乡新边村民委员会名下暂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铁强 审 判 员 崔广强 审 判 员 陈 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 超 书 记 员 孙 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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