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林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林慧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单位法律顾问。
被告:徐海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山东林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海洋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山东林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林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林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9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