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变更人:刘月梅,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申请执行人:潍坊华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综合保税区888号第七排777号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5543959640。
法定代表人:李同秀,经理。
被执行人:吴连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执行人:赵志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执行人:山东成达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经济开发区中心路与东方路北路交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706012943E。
法定代表人:吴连江,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华盛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连江、赵志玲、山东成达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刘月梅申请将其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变更人刘月梅称,潍坊华盛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吴连江、赵志玲、山东成达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院做出(2020)鲁0781民初5334号民事调解书,潍坊华盛商贸有限公司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潍坊华盛商贸有限公司与刘月梅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潍坊华盛商贸有限公司将(2020)鲁0781民初5334号民事调解书的一切权利转让给了刘月梅,并将债权转让通知了被执行人吴连江、赵志玲、山东成达包装有限公司。为此,特向贵院申请将(2020)鲁0781民初533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一案的申请执行人潍坊华盛商贸有限公司变更为申请人刘月梅。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原告潍坊华盛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吴连江、赵志玲、山东成达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781民初5334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根据潍坊华盛商贸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立(2021)鲁0781执2031号执行案件。2021年6月2日,甲方潍坊华盛商贸有限公司与乙方刘月梅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甲方享有的(2020)鲁0781民初5334号民事调解书的全部权利转让给了乙方。同日,潍坊华盛商贸有限公司将债权转让通知书送达了被执行人吴连江、赵志玲、山东成达包装有限公司。潍坊华盛商贸有限公司出具确认函,认可刘月梅取得(2020)鲁0781民初5334号民事调解书项下的全部权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上述债权转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刘月梅受让债权后,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变更执行依据为本院(2020)鲁0781民初5334号民事调解书的申请执行人潍坊华盛商贸有限公司为刘月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人员 审判长 钟 山
审判员 陈晓玲
审判员 刘 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