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韦仕鹏,男,水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住三都水族自治县。
被告:潘泽青,女,水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贵州省榕江县人,住榕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张昊,贵州洲联合(榕江)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原告韦仕鹏与被告潘泽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韦仕鹏于2021年6月24日以家中发生天然灾害致律师及证人无法到场,故自愿撤诉,之后再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韦仕鹏现以家中发生天然灾害致律师及证人无法到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理由正当、合法,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韦仕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6元,由原告韦仕鹏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龙家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韦永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