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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舟山易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千岛街道港岛路92号、96号海洋科学城B区11幢B901室。
法定代表人:樊朝娜。
被执行人丁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舟山易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丁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903民初12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舟山易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丁雷归还借款本金43000元及相应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37.5元、申请执行费54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但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机动车、存款、理财产品、有价证券、阿里巴巴、财富通、公积金、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丁雷名下有不动产,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采取以下执行措施:查封被执行人丁雷名下位于舟山市普陀区朱家尖街道糯米村畈18号不动产;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若干;发布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舟山易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8月31日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舟山易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受偿本金10000元,尚余借款本金33000元及相应利息未受偿。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舟山易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丁雷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因和解分期履行时间较长,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终结执行及其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浙0903执1310号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