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钟兵奇,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平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泓东,平江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唐英姿,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现住湖南省平江县。
被告:平江县熊大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平江县城关镇新城区天岳大道东侧和天大酒店。
法定代表人:熊朴农。
审理经过
原告钟兵奇与被告唐英姿、平江县熊大汽贸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因诉讼主体有误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唐英姿、平江县熊大汽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钟兵奇撤回对被告唐英姿、平江县熊大汽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1075元,予以免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