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陆三妮,男,****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 被告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石景山交通支队北辛安大队,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玉泉西街临3号。 负责人曹世兴,男,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高飞,男,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石景山交通支队民警。
审理经过
原告陆三妮诉被告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石景山交通支队北辛安大队撤销《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第1107021104410700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后,由于各方当事人均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故本院依法由审判员滕恩荣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陆三妮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陆三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三妮负担(已交纳)。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滕恩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王 婧 书 记 员 张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