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北国能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沧盐路挂甲林路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0096822235U。
法定代表人:李金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知,系孟村回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梁贵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
审理经过
原告河北国能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梁贵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河北国能管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国能管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北国能管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北国能管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