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秋全,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建寅,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鄂州市滨湖西路昊宇窗饰店,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滨湖西路海堰广场二区21号门店。 经营者:曹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孟龙,鄂州市西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全权代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秋全因与被上诉人鄂州市滨湖西路昊宇窗饰店(以下简称昊宇窗饰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21)鄂0704民初11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因双方当事人均无新的证据提交,本院现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审理。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胡秋全的上诉请求:1.撤销(2021)鄂0704民初1128号民事裁定,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主要事实与理由:一、胡秋全因从事窗帘加工业务,曾在昊宇窗饰店处购过窗帘布。于2020年6月17日将5万元汇入昊宇窗饰店账户订购窗帘布。但是,昊宇窗饰店收到款项后迟迟不给货,2020年12月14日,胡秋全向昊宇窗饰店发微信“六月份我给你购买布料的款伍万元,至今还没有发货,布料不要了,你把钱退我。”经多次协议,昊宇窗饰店以转告他人为由拒绝退款,损害了胡秋全的合法权益。

一审原告诉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胡秋全于2021年3月5日向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21年4月9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本案,昊宇窗饰店当庭承认收到胡秋全5万元的货款,但仍然以2020年6月17日收到款项几小时后转款3万元、6月25日至9月6日再分5次转款15500元给案外人潘国平为由不同意退款,在法庭调解阶段被上诉人只同意退款一万元调解不成。胡秋全认为一审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认定事实错误:一是在一审庭审中法官没有向胡秋全释明本案存在诉讼请求有误;二是民事裁定书没有阐明胡秋全“诉讼请求有误”误在何处?综上所述,显而易见,一审判决没有维护胡秋全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昊宇窗饰店的非法利益,既不公平,又不公正。 胡秋全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昊宇窗饰店返还购窗帘布款5万元及资金占用费3000元;2.昊宇窗饰店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律师代理费5000元整。事实与理由:胡秋全因从事窗帘加工业务,曾在昊宇窗饰店处购过窗帘布。于2020年6月17日将5万元汇入昊宇窗饰店账户订购窗帘布。但是,昊宇窗饰店收到款项后迟迟不给货,2020年12月14日,胡秋全向昊宇窗饰店发微信“六月份我给你购买布料的款伍万元,至今还没有发货,布料不要了,你把钱退我。”经多次协议,昊宇窗饰店以转款他人为由拒绝退款,损害了胡秋全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胡秋全与昊宇窗饰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诉讼请求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驳回胡秋全的起诉。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查明,昊宇窗饰店于2019年7月24日成立,企业类型属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销售窗帘饰品。曹顶是经营者。另查明,胡秋全因从事窗帘加工业务,于2020年6月17日向昊宇窗饰店购买窗帘布,当天将5万元汇入昊宇窗饰店实际经营者曹顶尾号4770账户,后该店没有发货。2020年6月22日,胡秋全发微信询问曹顶,窗帘布是否回来,曹顶回复还未回。2020年12月14日,胡秋全向曹顶发微信“六月份我给你购买布料的款伍万元,至今还没有发货,布料不要了,你把钱退我。”后胡秋全多次找曹顶要求退款未果,故成讼。2021年1月27日,胡秋全与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支付代理费5千元,该所向胡秋全出具了发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胡秋全与昊宇窗饰店实际经营者曹顶之间虽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从胡秋全与昊宇窗饰店实际经营者曹顶之间的微信记录及转款的情况显示,胡秋全称其因从事窗帘加工业务,曾在昊宇窗饰店处购过窗帘布,涉案5万元是向昊宇窗饰店购买窗帘布,胡秋全与昊宇窗饰店实际经营者曹顶之间形成口头买卖合同关系。本案纠纷的起因系昊宇窗饰店实际经营者曹顶在收到胡秋全的购货款后,未实际供货引起。胡秋全的诉讼请求明确、具体。一审法院以诉讼请求有误而驳回胡秋全的起诉,明显于法相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2021)鄂0704民初112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赵国文 审 判 员 齐志刚 审 判 员 张 开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朱官清 书 记 员 吴 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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