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文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告:胡艳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淮南市潘集区。
审理经过
原告陈文娟与被告胡艳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后,被告胡艳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2021年4月20日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文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艳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陈文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万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胡艳侠因做生意需要用钱,向原告借款,原告借1万元现金给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内容为:今借到陈文娟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用期1月10日至3月18日,用款2个半月。借款人:胡艳侠,2019年1月10日。借款到期后,被告借口推脱不愿偿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胡艳侠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提交答辩意见、证据。
原告举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胡艳侠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于证明原告的身份及诉讼主体资格。2、借条原件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以及借款数额。3、淮河农商行潘集支行提供的2018年12月25日定期存款取款交易明细和情况说明各一份,证明原告有1万元现金支付能力和交付的现金来源。4、微信聊天记录一份,证明被告承认欠钱的事实,并主动履行了300元。以上证据经审查,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根据约定向被告交付现金1万元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应当按照双方约定期限偿还借款。原告自认被告已经偿还3,300元,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7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对原告提出的被告偿还借款1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被告已经偿还3,300元,剩余借款6,700元应当予以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胡艳侠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陈文娟借款6,700元;
二、驳回陈文娟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胡艳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一方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