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其友,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被执行人:遂宁市安居区横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遂宁市安居区横山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803008495810A。
法定代表人:周华军,该镇镇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其友与遂宁市安居区横山镇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其友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以后,于2020年9月7日与被执行人遂宁市安居区横山镇人民政府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日王其友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0)川0922执9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 锋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秦晓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