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樊某1,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

法定代理人:樊某2,原告之母,****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靖,广西宾桂律师事务所 律师。被告:罗某,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

被告:罗陈鸿,被告罗某之父,****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

被告:莫春兰,被告罗某之母,****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

被告:石某,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

被告:石东仕,被告石某之父,****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

被告:江欢兰,被告石某之母,****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

被告:来宾市兴宾区平阳镇学校,住址广西来宾市兴宾区平阳镇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5130249907100X0。法定代表人:刘会德。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1诉被告罗某、罗陈鸿、莫兰春、石某、石东仕、江欢兰、来宾市兴宾区平阳镇学校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2021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审理。原告樊某1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樊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樊某1撤回对被告罗某、罗陈鸿、莫兰春、石某、石东仕、江欢兰、来宾市兴宾区平阳镇学校健康权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樊某1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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