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昌分行,住所地: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81号。
负责人钱俊,职务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仲喜、张俊英,甘肃维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蒋武年,男,生于****年**月**日,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高中文化,住金昌市金川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昌分行与被执行人蒋武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昌分行以与被执行人蒋武年自行协商解决、暂不需法院继续执行为由,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并表示在其双方协商未果,且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重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甘0302执4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