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韩雪,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洪菲,贵州听盈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5201101511956773。 被告:何春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告:贵阳云岩菲菲美容美体养生馆,经营场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乌金路41-2-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103MA6J91XFXC。 经营者:何春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审理经过

原告韩雪与被告何春凤、贵阳云岩菲菲美容美体养生馆(以下简称菲菲养生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雪的诉讼代理人谭洪菲到庭参加诉,被告何春凤、菲菲养生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韩雪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判令二被告连带向原告返还服务费60,000元;二、判令二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律师费7,000元;三、判令二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逾期退款违约金(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支付至全款付清之日;四、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 原告韩雪诉称,2020年4月,原告经人介绍至被告菲菲养生馆进行内分泌失调的调理及根治,前后多次向被告何春凤及养生馆职工支付服务费合计102,160元,因被告采取的服务项目长期不能取得效果,与原告在支付费用时的承诺相差甚远。经双方协商,被告月2020年3月26日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菲菲美容养生馆承诺顾客韩雪退项目款共计60,000元,正常营业后将款项分期支付韩雪60,000元”,被告何春凤在承诺人处签字按捺手印,同时承诺2020年8月底结清,《承诺书》签订后,被告未能按照其承诺支付款项。经多次催要,被告于2020年12月5日签订《还款协议》,约定从2020年12月13日起,每天偿还300元,未能依约偿还,则原告有权有求被告一次性结清。同时,协议约定了逾期付款后按照月利率2%计算支付违约金,同时约定被告违约后应当承担原告实现权力律师费等费用。原告因本案委托律师产生律师费7,000元,该费用应当由被告承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提出如前诉请。

被告辩称

被告何春凤、菲菲养生馆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9年在被告菲菲养生馆调理内分泌失调,2019年3月29日至2019年10月6日期间原告通过微信、支付宝向被告何春凤及被告菲菲养生馆工作人员曾洁、曹医生共计转账102,160元。 2020年3月26日,被告何春凤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菲菲养生馆承诺退顾客韩雪项目款共计60,000元,正常营业后将分期退还,2020年8月结清。 2020年12月5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何春凤(乙方)签订《还款协议书》,约定2020年3月26日签订的《承诺书》承诺退还的款项未支付给甲方,双方再次确认乙方尚欠甲方60,000元,乙方从2020年12月13日起每天偿还甲方300元,直至还清欠款为止,如有违约甲方可以要求乙方一次性偿还全部欠款。欠款按照每月2%计算利息。如乙方违约乙方应当承担甲方的律师费、诉讼费、评估费、拍卖费等费用。 原告因本案委托律师产生律师代理费7,000元。原告在本案中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发生保全费69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其所举书证材料予以证实,经庭审记录在卷,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举证通过微信、支付宝付款的证据及二被告出具的《承诺书》及《还款协议书》证实了原告到被告菲菲养生馆消费102,160元,原告与二被告协商一致二被告退还原告60,000元,二被告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退还款项,故二被告应当共同偿还原告服务费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从原告起诉时的2021年1月15日起算,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二被告履行完毕为止),并承担原告因此次诉讼所产生的律师7,000元、保全费69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何春凤、贵阳云岩菲菲美容美体养生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韩雪服务费人民币6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15日起算,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二被告履行完毕为止); 被告何春凤、贵阳云岩菲菲美容美体养生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韩雪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人民币7,000元、保全费人民币690元,合计人民币7,690元; 三、驳回原告韩雪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5元,减半收取737.5元,由被告何春凤、贵阳云岩菲菲美容美体养生馆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先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川平 书 记 员 余爽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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