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欧阳鑫,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隆回县。 被执行人:欧阳巍,男,汉族,****年**月**日出生,隆回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欧阳鑫与被执行人欧阳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8月9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欧阳鑫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书,自愿撤回本案执行申请。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撤回本案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湘0524执764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欧阳鑫在申请执行期限内,可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 衡 审判员 李基高 审判员 杨小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湛瀛 书记员程波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