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

被告:邓开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被告:冯宇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学与被告邓开凯、冯宇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未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陈学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陈学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胡震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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