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车连文,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葫芦岛市连山区。
被执行人:葫芦岛市友谊商业大厦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中央路21号楼A。
临时负责人:李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股东,住址锦州市凌河区龙江南里*-*号,身份证号2107031963××××××××。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21)辽1402民初74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车连文与被执行人葫芦岛市友谊商业大厦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000.00元。具体执行过程如下:
于2021年6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
于同年6月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劵、保险、网络资金、工商登记等财产类型;
于同年6月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唤,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传唤无果;
于同年6月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车辆情况;
本院查明
在财产调查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但因有抵押权和在先查封,无法处分。此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足额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7月向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于2021年7月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