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江山市金旺盛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7764799440,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虎山街道城南成坤银园1幢2、202号。

法定代表人:姜爱娟,总经理。

被告:丁荣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仙居县。

审理经过 原告江山市金旺盛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丁荣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陆续到原告处采购康师傅方便面、旺仔牛奶、加多宝等产品。2019年3月24日,原、被告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对欠款予以确认。欠条出具后,被告支付了5000元,余款至今未付。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丁荣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山市金旺盛商贸有限公司货款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丁荣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判决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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