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文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执行人陆志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口县。

被执行人刘凤钗,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口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文华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0429民初66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陆志峰、刘凤钗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具有768.02元银行存款。本院对发现的财产采取了查封、冻结、扣划等执行措施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2020年12月21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2月24日,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50,000元及利息等、受理费4,983元,申请执行费2,224.74元,截至2021年5月28日已执行768.02元,未执行154,214.98元及利息等等。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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