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褚广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密山市。 被告:刘兴凯,男,出生日期、民族及职业不详,住密山市。
审理经过
原告褚广松与被告刘兴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褚广松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褚广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褚广松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褚广松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宋亚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白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