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潘光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被告:杨宝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
审理经过
原告潘光振诉被告杨宝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因潘光振暂时不能提供杨宝洪的经常居住地信息,所提供的联系电话又显示“不是本人”,而本院委托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未果。为此,潘光振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保留再次起诉的权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潘光振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光振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88元由原告潘光振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