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裕隆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世纪中心1301-1305室。

法定代表人陈法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涛,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赵公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裕隆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公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作出(2020)湘0121民初36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赵公样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裕隆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原告诉称

本院于2021年6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裕隆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涛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未能提供财产线索。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赵公样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6月6日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赵公样保险、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进行了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赵公样名下无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2021年6月8日,本院在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赵公样无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2021年6月8日、6月16日,本院在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长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赵公样均无住房登记信息。2021年6月18日,本院委托霞浦县人民法院在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霞浦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均查询到被执行人赵公样无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和住房登记信息。2021年6月18日,本院委托霞浦县人民法院在被执行人赵公样户籍地霞浦县××乡××村调查,查询到被执行人赵公样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没有发现财产线索。2021年7月1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赵公样采取了限制消费强制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赵公样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8月5日,申请执行人裕隆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请求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湘0121执2972号案件的执行。

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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