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珠海斗门顺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新沙开发区五围(办公室)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977592597。
法定代表人:张桂棋,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山市伟隆制衣厂,住所地中山市三乡镇平南村金台路9号A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2000000948480。
投资人:李文安。
被执行人:李文安,男,****年**月**日出生,住中山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珠海斗门顺展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山市伟隆制衣厂、李文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银行、房产登记管理部门、车辆登记管理部门,除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已轮候查封,暂未能处置。除此,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