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宋殿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新铁煤矿职工,现住七台河茄子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七台河市桃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七台河市桃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长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岩,男,该单位法律顾问。
审理经过
原告宋殿宏与被告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殿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被告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宋殿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护理费15700.00元(314天×5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被告单位新强煤矿工伤职工。2006年1 月6日经工伤认定部门认定为工伤,2010年12月22日劳鉴为六级伤残。2019年12月31日至2021年11月9日期间原告因旧伤复发住院治疗1次共计314天,住院期间用工单位未派人员护理,也未支付住院护理费用,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依法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辩称:被答辩人所主张的诉讼请求不应当得到法庭的支持,被答辩人在住院期间,答辩人单位已经指派护理人员进行护理,被答辩人再次提起诉讼属于重复主张权利。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宋殿宏系被告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下属新铁煤矿职工,2006年1月6日经工伤认定部门认定为工伤,2010年12月22日劳鉴为伤残六级。2019年12月31日至2021年11月9日期间原告因旧伤复发住院治疗1次共计314天,二级护理,住院期间用工单位未派人员护理,也未支付住院护理费用。2021年7月7日,七台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以“其它情形,不予受理(证据不足)”为由不予受理,原告诉讼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殿宏于2019年12月31日至2021年11月9日期间原告因旧伤复发住院治疗,二级护理,被告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派专人对原告进行全程护理,也没有支付护理费,根据七台河市工资标准,原告要求被告每日按50.00元给付护理费的请求合理,应予支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立即给付原告宋殿宏护理费15700.00元(314天×50.00元)。 本案诉讼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被告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金慧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兴兴 书 记 员 王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