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安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和县。 被告:刘伏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和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安福与被告刘伏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安福、被告刘伏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刘安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2019年土地流转费1284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户原先有承包地7.16亩,后被部分征收,现有3.21亩。原告村农户土地统一由村民组长的被告牵头流转他人承包,后租金调整为400元/亩。可被告却未将收到的原告2019年租金1284元给付原告。经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刘伏云辩称,2018年12年3日,在石杨社区,承包人交来土地租金给被告,其中有原告家2019年的租金1284元(3.21×400元/亩),因当时社区统一催缴下一年新农合保费,被告就用其中的原告租金替原告户缴了2019年的新农合保费,一共缴了1760元(220元/人×8人),另自己垫付了不足部分476元。被告是冲而李村民组长,该队所有的新农合保费都由被告用收来的租金缴的。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将结合其他证据及案件事实予以综合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位于和县的田亩由时任队长刘伏云牵头统一对外流转发包。2018年12月份,案外承包人将该队2019年田亩租金统一在石杨社区交给刘伏云,其中含刘安福户土地流转费为1284元(3.21×400元/亩)。时值201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缴费期间,刘伏云便将收到的刘安福户2019年租金1284元抵扣该户2019年新农合保费1760元(220元/人×8人),不足部分由刘伏云另补缴。刘安福以其2019年新农合保费由其本人或其儿媳所缴为由向刘伏云催要2019年租金未果,致本案诉讼。 另查明:刘安福户2020年新农合保费为2000元(250元/人×8人),此款由刘安福儿媳韩香于2019年11月8日通过微信转账给刘伏云,要求刘伏云转缴给石杨社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本案中,刘伏云代收刘安福户2019年田亩租金1284元,按理应将该笔租金归还刘安福。刘伏云抗辩其用刘安福户该年租金替其缴纳了2019年新农合保费,不应再归还。根据查明的事实,刘安福户2019年新农合保费实由刘伏云用刘安福户2019年田亩租金以抵扣方式缴纳,刘安福并未对其户是否应缴2019年新农合保费有异议,刘安福应将相关保费给付刘伏云。考虑到该两笔费用具有关联性,为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债务可相互抵销,故本院对刘伏云的抗辩意见予以采信。刘安福主张该保费实际由其本人或其儿媳所缴,依据不足,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刘安福要求刘伏云给付租金的诉请,依法应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九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安福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安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魏义仓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柯文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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