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支行,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亚北路73号。
负责人:曲峰,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馨月,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审理经过
原告诉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价值2000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李某价值2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