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        

被告:夏小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        

审理经过

原告何安与被告夏小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小军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何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夏小军支付劳务工资33082元。事实和理由:夏小军欠何安劳务工资33082元,至今未付。        

被告辩称

夏小军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月17日夏小军工地负责人夏稳太与何安进行结算,夏小军应付何安工程款498129元,已付435047元,下欠63082元,约定于2020年1月21日付清。后夏小军又付30000元,剩余33082元,经何安微信、电话多次向夏小军催要,夏小军承诺支付但至今未付。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夏小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何安劳务费3308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7元,减半收取计313元,由夏小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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