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洛阳天裕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区东郊310国道742公里小李村立交桥南侧。
法定代表人:何晓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君乐,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陈**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新安县,现住址新安县。
被告:赵丽娟(曾用名赵秋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新安县。
被告:三门峡秦汉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产业集聚区禹王路南段西侧蓝领公寓5号楼3单元2层0207。
法定代表人:裴兵兵,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洛忠、郭甜田,河南益唐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原告洛阳天裕车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峰、赵丽娟、三门峡秦汉运输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本院于当天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和开庭传票,定于2021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洛阳天裕车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并表示不再缴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洛阳天裕车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