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38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10355052U。
负责人:李辉,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蓉,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林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与被告林崇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2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