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间市武垣北街16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4796586384X。
法定代表人:陈树民,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兵,职员。
被告:赵金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
被告:李国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
审理经过
原告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赵金伟、李国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169元由原告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