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屈树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

被执行人:贾玉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平定县。

被执行人:张国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平定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屈树海与贾玉珍、张国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生效法律文书即(2020)冀0107民初186号民事调解书,屈树海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贾玉珍、张国华给付追偿款及损失共计850000元,给付案件受理费6350元。经审查,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贾玉珍、张国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因贾玉珍、张国华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经过对被执行人贾玉珍、张国华的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等进行网络查询,查询到贾玉珍、张国华名下有少量存款;张国华名下有冀O×××××本田雅阁牌汽车一辆,其余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求申请执行人屈树海意见,因车辆陈旧且下落不明,故不再要求本院采取强制措施。因贾玉珍、张国华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以870000元为限冻结贾玉珍、张国华存款,并按照屈树海的要求划拨贾玉珍、张国华存款共计3601.45元。

经过对被执行人贾玉珍、张国华的股权、房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传统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6月23日,本院对贾玉珍、张国华的生活居住、财产等情况进行现场调查,经调查,贾玉珍、张国华未在井陉矿区北凤山村居住,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6月24日,经与申请执行人屈树海终本约谈,其对上述调查、执行情况无异议。目前屈树海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贾玉珍、张国华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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