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F。
法定代表人:窦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石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公民身份号码440××××××××××××*。系原告银行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可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公民身份号码440××××××××××××23X。系原告银行职员。
被告:吴明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公民身份号码440××××××××××××*。
被告:叶秀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公民身份号码440××××××××××××*。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支行与被告吴明军、叶秀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支行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支行以被告吴明军、叶秀玉已清偿全部逾期贷款本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428.81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支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