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州省罗甸县汇通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罗甸县龙坪镇兴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8770590924Y。
法定代表人:余建春,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元佳,系贵州湖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罗甸县。
被告:曾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贵州省罗甸县汇通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黎某某、曾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2021年7月16日,原告贵州省罗甸县汇通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省罗甸县汇通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曾某某与本案无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曾某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贵州省罗甸县汇通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曾某某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