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桂林市预算绩效评价中心,住所地:桂林市西城路33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生,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莫伟萍,广西钧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桂林绿园,住所地:桂阳公路28-29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李平,该公司总经理。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桂0311民初9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桂林绿园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金900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及公告费56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对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还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工商信息、房产、国土、公积金、理财产品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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