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玲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深州市。
被告:深州上美瑜珈馆,住所地:衡水市深州市曙光街新华书店北50米路东。
经营者:王保朋,该瑜珈馆区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深州市双井开发区,系该瑜珈馆店长。
审理经过
周玲玲与深州市上美瑜珈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周玲玲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周玲玲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玲玲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