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孙秋华,男,****年**月**日出生,住石河子市。
被执行人:新疆众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五星北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5228723651U。
法定代表人:朱锋,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孙秋华与被执行人新疆众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兵0601民初11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新疆众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孙秋华案款1000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用1400元,合计101400元。本。案件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案款13816.1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案款40000元,剩余案款47583.9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中止本院(2020)兵0601执107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