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泸州远信贵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合江县。
法定代表人:曾远贵,总经理。
被申请人:泸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阳分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
负责人:程基荣。
审理经过
申请人泸州远信贵和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泸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阳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世纪城支行账号为51×××88账户内的存款54360元采取保全措施。案外人曾远贵自愿以其名下车牌号为川E×××××号小型客车为该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高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对案外人曾远贵名下车牌号为川E×××××号小型客车予以查封;
二、对被申请人泸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阳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世纪城支行账号为51×××88账户内的存款54360元予以冻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扣押等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