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内蒙古宾力热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亚宾,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崇东。
被告:吴秀虎,男,住内蒙古自治区。
审理经过 原告内蒙古宾力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秀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内蒙古宾力热力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缴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交诉讼费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内蒙古宾力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潘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