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丁惠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吕俊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原告丁惠铭与被告吕俊威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丁惠铭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丁惠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丁惠铭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丁惠铭负担(已预交)。审判人员 审判员冯运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朱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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