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谭凤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

被告:北票市三宝乡海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票市三宝乡海丰村。

法定代表人:高宝申,村主任。

被告:刘海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

被告:李同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

被告:何靖,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北票市。

被告:孟庆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海,辽宁合意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谭凤森与被告北票市三宝乡海丰村村民委员会、刘海新、李同年、何靖、孟庆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2021年6月30日,原告谭凤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谭凤森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谭凤森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宫传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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