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牛贵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山西省岚县人,住本村。
被告:王何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山西省岚县人,住太原市。
被告:程建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山西省岚县人,住太原市。
审理经过
原告牛贵生诉被告王何生、程建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贵生,被告王何生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建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牛贵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施工费13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农历8月16日,二被告按照国家政策享受扶贫危房改造待遇,经被告王何生与原告协商,由原告承包被告建房轻工,修建砖木结构砖房三间,项目包括盖房、瓦房、抹墙、打垫层四项。经双方协商,包括大小工工钱共计工程款20000元,施工期间被告支付原告施工费7000元,2018年农历10月16日原告施工完毕,经岚城镇政府验收合格,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于年底全部发放于被告,但经原告多次讨要工程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付。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证人牛某1、王某1、牛某2、牛某3、王某2、李某证明各一份。
被告辩称
被告王何生辩称,欠原告13000元是事实。原告给被告修的房不合适,如果原告把被告的房修好我就答应给原告款。
被告程建华未提出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被告王何生、程建华将其位于岚县岚城镇东河村的砖木结构房三间(项目包括盖房、瓦房、抹墙、打垫层四项)土方工程承揽给原告牛贵生,承揽费20000元。原告完成承揽工作后,被告王何生、程建华已支付原告7000元,现欠牛贵生13000元至今未付。
另查明,被告王何生与程建华系夫妻关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王何生、程建华承揽给原告牛贵生做土方工程,现王何生、程建华欠牛贵生13000元,有原告和被告王何生当庭陈述与原告提交的证人证明相互印证所证实。牛贵生要求王何生、程建华给付工程欠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以所盖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不付欠款的主张,因被告无任何有效证据所证实,且被告也认可该房已经镇政府验收后给付危房补助款,所以对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由被告王何生、程建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牛贵生欠款13000元;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被告王何生、程建华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