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067079038XH,营业场所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办事处北正街居委会紫舞中路30号。 负责人:岳文,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江战,湖南向法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金雄,男,****年**月**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工作人员,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被执行人:严瑞,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户籍地张家界市永定区,现住张家界市永定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分行与被执行人严瑞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严瑞的银行存款,直至冻满45000元为止,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吴新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覃曦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