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住所地:西宁市。
负责人:胡卫华,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盛虎,该分行营业部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甲军,该该分行营业部员工。
被告:孔明(身份证号码:XXX),男,藏族,****年**月**日出生,住西宁市城北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与被告孔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于2021年8月25日以被告孔明已偿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孔明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撤回对被告孔明的起诉申请,系自愿对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7元由被告孔明承担。(已给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