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商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申光炳,系该单位理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4706767182D。 住所地:商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宇,系商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律顾问。 被告:黄浩,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告:包颖(系被告黄浩妻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告:信阳天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真治,系该公司负责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663419304C。 住所地:商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商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黄浩、包颖、信阳天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有效送达,经通知后原告仍未能提供有效送达地址,原告起诉无明确的被告,依法应当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商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姚启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灿灿 书 记 员 张家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