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振文,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身份证号:XXXXXX
申请执行人:陈宝昌,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身份证号:XXXXXX
申请执行人:李翔,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身份证号:XXXXXX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振文、陈宝昌、李翔与被执行人宁夏江南集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卫劳人仲裁字(2020)366号仲裁裁决书于2021年1月27日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标的37006.48元,已受偿0元,执行费455元未缴纳。经向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并现场核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现本次执行期满,经向申请执行人终本约谈并告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