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柳某,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静宁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公司,住所地宁夏永宁县胜利东路。 被告:田某,男,回族,农民,住宁夏海原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公司、田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所起诉被告错误为由,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柳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庚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树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