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贵州国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扎佐镇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法定代表人:何良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林,贵州汝洋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伦艳,贵州汝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福泉市锦添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福泉市金山办事处葛镜西路金山花苑5号楼。
法定代表人:罗付贵。
审理经过
原告贵州国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福泉市锦添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国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0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福泉市锦添建筑有限公司价值429,321.32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以保单保函的形式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国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担保,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福泉市锦添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9,321.32元或者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