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国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伟,四川舟度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610879137。 被告:四川省宜宾久龙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李庄镇魁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2717510796H。 法定代表人:欧阳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正全,宜宾市翠屏区正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312021101012。
审理经过
原告刘国云与被告四川省宜宾久龙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刘国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刘国云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邹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何鹏 书 记 员 彭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