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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杭州上耀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笕桥镇浜河社区二组一号楼216室。

法定代表人:周文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晖,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鼎闳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梅家坞6号4一2。

法定代表人:江净。

被执行人:周开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

审理经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上耀包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鼎闳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周开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浙0106民初66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浙江鼎闳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周开峰未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上耀包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鼎闳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周开峰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上耀包装有限公司货款46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负担案件受理费4100元、执行费575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鼎闳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未报告财产情况也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周开峰未如实报告财产情况也未全部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自被执行人周开峰的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及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扣划存款48893.92元,收取案件受理费4100元、执行费5750元,执行款39043.92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杭州上耀包装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周开峰持有的浙江鼎闳健康科技有限公司28%的股权,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已协助本院轮候查封登记;被执行人周开峰持有的杭州汇烯健康科技有限公司51%的股权、杭州吉意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4.6914%的股权、杭州久领商贸有限公司5%的股权,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协助本院查封登记;被执行人周开峰持有的杭州郗扶健康科技有限公司40%的股权,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协助本院查封登记;被执行人周开峰持有的浙江赫希家居科技有限公司17%的股权、浙江元木木健康科技有限公司51%的股权,杭州市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协助本院查封登记。上述股权因申请执行人暂不愿意垫付评估费用且暂不要求处置,故本院暂未处置上述被执行人持有的股权。经多方执行查找,另经本院采取其他查控措施,亦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截至2021年10月17日,本案已执得执行款39043.92元。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鼎闳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未报告财产情况也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鼎闳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浙江鼎闳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净采取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鉴于被执行人周开峰未如实报告财产情况也未全部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周开峰采取了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出境等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1)浙0106执299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执  行  员   陈 晓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  记  员   梁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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