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段昌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
被告:谢成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
被告:荆门德韵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钟祥市胡集镇桥档村一组*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MA49KQ5A67。
法定代表人:马廷中,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象山大道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880116692J。
代表人:文雷,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段昌正与被告谢成贵、荆门德韵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段昌正未按法律规定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段昌正未按法律规定缴纳诉讼费,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15年1月30日)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